最近在网上看到各种言论关于1月29日会实施的《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》,认为内地债权人可以直接来香港清算债务人资产了,并且还会交换司法信息。 律政司司长在去年就在脸书上亲自澄清了上述误解,可惜司长可能忽略了如何深度与内地网友们的信息互通。 简单来说,现在有三个谬误。 首先,内地判决不会直接适用于香港,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和证明书,然后再交到香港法院提出申请,进行登记。如果香港法院认为这个申请符合条例安排,才能发出登记令。 不过,即使有登记令,都不代表就能直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。另一方当事人…